(一)若按合理价格、通过正常渠道购买且不知是赃物,属于善意取得,无需担刑责,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返还,可向盗窃者索赔。此时购买者应保留好交易凭证等证明交易合法性的材料。
(二)若交易价格明显低、场所不正规等被认定重大过失,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物品,购买者可向出售方追偿。购买者要积极配合返还,同时尽快收集出售方信息和交易证据以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