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情形:若发生重大误解,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去行使撤销权,比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对重要条款存在误解,就需在此期限内行动。
(二)受胁迫情形:当受到胁迫时,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例如被威胁签订协议,胁迫结束后一年内可提出撤销。
(三)其他情形:在其他情况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最长时间限制:不管哪种情形,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
(五)除斥期间特性:该期限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限一到撤销权就没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