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需自行承担扣押物保管费用,妥善保管,不使用不损毁查封、扣押财物。
(二)若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财物,要确保第三人遵守规定,不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财物。
(三)出现第三人原因致财物损毁,行政机关要先赔付,再向第三人追偿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