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面临自愿解散情形,如营业期限届满等,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进行相关决议,为后续清算做准备。若为强制解散,要配合相关部门的决定,依法依规处理。
(二)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积极参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合适人员参与清算组。
(三)清算组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清理公司财产,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及时通知、公告债权人,妥善处理未了结业务,积极清缴税款。
(四)清算完成后,及时制作清算报告,报相关机构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