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未经法庭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配合法院暂扣使用的设备并主动删除有关内容,避免法院采取强制删除等进一步措施。
(二)若想通过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在开庭前应向法庭提出申请,获得准许后再进行录音。
(三)经法庭准许录音后,要保证录音内容真实未剪辑,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以增加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情况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