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代位追偿起诉金额时,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作为上限,遵循此原则来明确具体数额。
(二)对于财产损失代位追偿,统计好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给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以此作为起诉金额。
(三)涉及人身损害代位追偿,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相加作为起诉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