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受害人有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医嘱,应留存好相关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上面需明确营养的种类、时间等信息,以便在确定营养费数额时作为有力证据。
(二)若医疗机构未出具相关医嘱,但根据伤残情况确实需要补充营养,可收集能证明自身伤残状况需要营养补充的材料,如伤残鉴定报告等,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酌情判定营养费。
(三)在补充营养时,要选择合理范围内的营养物质,如常见的高蛋白食物、富含维生素的果蔬和必要的营养保健品等,保留好购买这些营养物品的票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