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被起诉期间可以变更股东,这是公司内部股权交易行为,不被法律禁止。
(二)若诉讼与股东出资义务、股权纠纷相关,原股东即使变更股权,仍可能担责,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责。
(三)股东变更不能以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否则债权人可主张变更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