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导致经营损失:计算损失赔偿额要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范围。
(二)侵权造成经营损失:能明确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算补偿;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三)政府征收等行政行为导致的经营损失:依据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结合当地政策确定补偿,补偿包含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计算时要收集经营数据等证据来确定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