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担心因对方债务导致自己财产被执行,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非必要的共同债务签名要谨慎。若对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要关注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二)当面临强制执行时,若认为债务为个人债务而不应涉及自己财产,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能证明债务性质的相关证据,比如债务用途并非家庭生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