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车内物品被盗,若不确定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可向当地法院、检察院咨询,明确具体数额标准。
(二)若被盗财物未达数额标准,但存在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应及时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证明是携带凶器盗窃,要留意凶器特征等情况。
(三)保留好车内物品被盗现场,不要随意破坏,以便警方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