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涵盖债务人、债权人和特定出资人三类主体。债务人可在出现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直接申请重整,这能让其主动拯救企业,摆脱困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申请重整,以此保障自身利益,促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申请重整,目的是维持企业运营,减少自身投资损失。
为更好发挥重整制度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各主体了解自身申请权利和程序。
2.法院提高对重整申请的审查效率和质量,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能及时受理。
3.建立重整援助机制,为有重整价值但面临困难的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