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三金是婚前彩礼,且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男方请求返还,女方应归还。不过有孩子通常意味着共同生活,一般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二)若三金是恋爱期间男方为增进感情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归还。
(三)是否归还需结合具体情形和证据确定,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