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撞车事故确定主次责任后,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对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二)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若双方都是机动车,主责方承担70%赔偿,次责方承担30%;若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主责时承担80%赔偿,次责承担40%。
(三)双方都有损失时可相互赔偿,先由交强险赔付一部分,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
(四)若有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