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起诉:若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当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法律文书送达:法院受理后会向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能联系上被告时,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规定期限后视为送达。
(三)被告出庭:被告需按传票指定时间参加庭审。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被告最好积极应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