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收集:注重收集双方聊天记录,看其中有无一方承认不忠或违反约定等过错表述;留意电子邮件内容,若能反映过错事实可留存。
(二)物证收集:收集与他人亲密的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但要保证获取手段合法,非法偷拍、窃听取得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可。
(三)证人证言收集:找知晓同居情况的邻居、朋友等提供证言。
(四)报警记录利用:因家庭暴力等情况报警后,警方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可作为认定过错的重要证据。同时,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此规定强调了证据收集要注重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保证证据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