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机关扣押车辆的拖车费由执法机关承担,当事人不必付费。
(二)若事故仅一方有责,该方承担拖车费用;双方都有责,按责任比例分担。
(三)当事人负全部责任,自行承担全部拖车费;双方负同等责任,通常各承担一半。
(四)事故车辆购买相应保险,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时,被保险人承担的拖车费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里的保管可理解包含因扣押产生的拖车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