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租赁权且合同不违法时,其他共有人虽不能主张租赁合同无效,但可要求擅自出租方赔偿损失,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二)若第三人非善意取得,其他共有人可向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同时追究擅自出租方侵权责任,如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三)若共有人之间有共有物管理约定,其他共有人可依据约定要求擅自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