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先行赔付金额按责任情况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商业险先行赔付金额结合多因素确定
需参考保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划分、损失程度等。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比例赔付;超保险金额,按保额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