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3、《刑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上述是拘役和管制能否被折抵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