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商不成,债权人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