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重组前提。在进行债务处理时,要确认债务人是否处于财务困难状态,若债务人财务状况良好,其正常的债务条款变更不能认定为债务重组。
(二)判断债权人是否让步。即便债务人财务困难,若债权人未在经济利益上作出牺牲,如以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也不构成债务重组。
(三)区分交易方式。对于非基于正常交易活动的债务调整,例如企业公司制改组时的债务调整,不按债务重组处理。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该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强调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