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如实出资且无违规行为,离职后无需担责。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公司债务与个人财产分离,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二)任职时滥用权利或实施关联交易致损的,离职后需赔偿。若在任职期间有此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即便离职也需担责。
(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离职后要担责。公司破产清算时发现此类情况,离职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