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诈骗情况,先确定所在地区的具体诈骗立案标准,可通过当地法院、检察院官网或咨询其工作人员获取。
(二)若发现诈骗行为,即便金额未达普遍标准,但存在通过多种媒介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网络聊天记录等,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