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一般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此时可直接停止赠与行为。
(二)财产权利已转移,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拿回钱财。
(三)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需保留好经济状况恶化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