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权人仅要求撤销债务人单独的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时,被告确定为债务人。因为该行为由债务人独自作出,所以仅以债务人作为被告。
(二)若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处分财产,债权人仅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将债务人和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此行为涉及两者,撤销该行为会对双方权益产生影响。
(三)倘若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不仅要撤销处分行为,还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此时第三人作为返还义务人,也应当作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条明确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时可行使撤销权,在确定被告时也与之相关,若债务人有上述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可确定债务人或债务人和第三人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