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要明确约定定金数额,并且自行核算该数额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确保定金能产生相应效力。
(二)当收受定金方违约时,支付定金方要准确计算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此确定合法的定金数额,进而要求收受定金方按此数额双倍返还。
(三)如果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支付定金方在要求返还时,对于超过部分,可直接要求收受定金方原数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