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在起诉离婚时,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二)特殊情形:当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