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农业补助款涉嫌诈骗罪或贪污罪,以下为你分别介绍这两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
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般来说,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追诉。例如,在北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在上海,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四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贪污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农业补助款,符合上述标准的,将以贪污罪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