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婚姻基础方面,积极收集双方相识、恋爱过程的证据,比如恋爱时的书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以此证明两人感情基础良好。
(二)在婚后感情方面,准备共同生活的证据,像家庭聚会照片、旅游记录、互赠礼物的凭证等,展示夫妻相处和睦。
(三)针对对方提出的感情破裂事由,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若对方以分居为由,可提供共同居住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证明未分居。
(四)提供双方为改善关系所做努力的证据,如共同参加婚姻辅导课程的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体现修复感情的意愿和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若能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