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判断配偶是否对借款担责的情况,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尽量收集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如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生意的合同、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文件等。
(二)对于借款方的配偶,如果认为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经营或并非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比如证明借款资金流向与家庭生活无关的银行流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