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好离婚协议后要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因一个月未申请而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在离婚冷静期内,若决定继续离婚,就按流程等待冷静期结束申请离婚证;若反悔不想离婚,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如果撤回申请后又想离婚,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