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会计挪用公款20万,应及时向单位高层、内部审计部门反映,若单位处理不当,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账目、凭证等证据。
(二)会计本人若有挪用公款行为,应尽快主动归还公款,向单位或司法机关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三)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审查犯罪情节、是否归还、有无自首立功等因素,准确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