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原告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庭审,本人无需到场。
(二)离婚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中,原告能表达意思的应出庭;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若被告反诉,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