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出借人需等借条到期拿回钱,因为借款合同双方需按约定履行,未到还款期限要求还钱属于违约。
(二)特殊情形下,若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像转移财产、宣告破产等,出借人可依据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三)遇到特殊情形,出借人可先与对方协商提前还款,若协商不成,需准备能证明借款人预期违约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支持后可强制对方提前还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