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男方后悔要彩礼,女方先确认是否存在法定返还情形,即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若存在,可协商返还或等对方起诉由法院判决。
(二)若不符合法定情形,但男方起诉,女方可提供双方共同生活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消费记录等,证明不应返还。
(三)若法院需确定返还比例,女方可说明彩礼数额、用途等情况,如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销、购买共同生活用品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