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人在执行阶段可接收被执行人转的用于履行债务的钱,这有利于实现债权,接收后若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及时告知法院并配合办理手续。
(二)起诉人接收前要核实款项性质和来源,若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款项有争议,或款项来源不合法如涉及赃款等,接收会面临法律风险,需确保接收行为无法律瑕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起诉人接收被执行人主动转账履行债务的款项,本质上也是在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