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不满一审判决,若对判决上诉,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若对裁定上诉,需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明确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新证据支撑诉求来启动二审程序。
(二)若二审判决仍不满意,在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等法定情形下,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可申请再审,但再审需经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并非必然启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