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案件移送部门应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适用治安拘留的情形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