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一方以不能生育为由起诉离婚,若另一方不同意且能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可积极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良好的证据,如共同旅游照片、温馨聊天记录等,争取不离婚。
(二)若不能生育问题使夫妻矛盾激化、感情严重受影响,起诉方要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像分居协议、争吵报警记录等,以促使法院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
(三)在财产分割时,各方应了解自己权益,若符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可依法争取更多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