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若收取回扣,受贿数额达三万元以上,或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有特定较重情节,满足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若收取2万5回扣且无特定较重情节,通常不满足立案标准。
(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满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收取2万5回扣未达此标准,一般不满足立案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