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离婚协议或法院关于探望权的判决,按规定时间、方式行使探望权,不做阻碍对方探望孩子的事。
(二)探望孩子时,确保行为不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比如避免过度宠溺或传递负面情绪。
(三)若对方阻止正常探望,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四)给予孩子关爱与陪伴,不在孩子面前说另一方坏话,尊重孩子意愿和感受,关注其各方面变化。
(五)若需变更抚养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擅自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