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丈夫债务性质。若为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通常属个人债务,妻子一般无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子需负责。
(二)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有义务偿还。
(三)即便夫妻离婚时有债务承担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妻子承担责任后,能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丈夫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