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监外执行期满,罪犯未违反规定且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时,社区矫正机构要及时向监狱或看守所提收监执行建议,由决定或批准机关作收监决定,让罪犯继续服刑。
(二)若刑期已满,社区矫正机构要给罪犯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同时通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
(三)要是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收监执行建议,决定或批准机关依法作收监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