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且之前诉讼中可一并主张却未主张的诉求,不能二次起诉,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若新诉求与原诉求相互独立,有不同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构成重复起诉,就可以二次起诉。例如原诉求是支付货款,后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主张赔偿损失,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可二次起诉。
(三)当原诉求处理时未涉及新诉求的事项,也能够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