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债务性质: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二)债务偿还方式: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共同财产足够时用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三)追偿权利:一方承担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