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一方独自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若自己是被认为应承担债务的一方,可收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据,如消费记录、资金流向证明等,证明借款为对方个人使用;若自己是债权人,需搜集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像夫妻双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事后追认的聊天记录等。
(二)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可能产生债务的行为,可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债务归属,以防纠纷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