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县城被告应遵循管辖规定,在县城的基层法院进行应诉或反诉,因为一般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二)若案件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可由中院管辖。
(三)若被告认为案件应属中院管辖,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由法院审查是否符合中院管辖条件。若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会移送案件,不成立则会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