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执意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起诉方应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
(二)当证据充分表明感情破裂时,即便另一方不同意,也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三)若证据不充分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应分居并保留分居证据,满一年后再次起诉,此时可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