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若想离婚,可积极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相关照片、录像,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
(二)在法院调解阶段,要理性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但也明确坚持离婚的意愿。
(三)若第一次诉讼法院因证据不足不判离,之后可与对方分居并保留分居证据,满一年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